
信用卡盜用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華安信用卡盜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信用卡的各商業銀行,或辦理個人信用卡(有主、副/附卡的須分別投保)的持卡人,均可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個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保險單中載明的被保險信用卡遺失、被盜竊、被搶劫或搶奪后,保險人對被保險信用卡在掛失前一定時期內(以保險單載明的期間為準)通過自動柜員機(ATM)、特約商戶銷售終端(POS)、互聯網絡、通訊網絡以及銀行柜臺等發生的支取現金、轉賬結算或信用消費的盜用損失,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當累積或一次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居住人員或其雇員實施的行為;
(三)被保險人出租、轉借、委托他人使用信用卡或其帳戶;
(四)由偽造、變造的信用卡通過被保險信用卡帳號盜用;
(五)因信用卡資料及密碼被窺視、被無意泄漏或被通過網上病毒等方式獲取造成的任何損失;
(六)銀行計算機系統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襲擊;
(七)被保險人在發現信用卡遺失、被盜竊、被搶劫或搶奪后,未及時向發卡銀行掛失導致的任何損失;
(八)被保險人未遵守信用卡領用合約導致的任何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或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滯納金、超限費、罰息、罰金、信用卡年費、會員費、補發新卡費、對帳單查詢工本費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間接損失或費用;
(二)依法應由發卡行、受理行承擔的任何損失;
(三)因制卡、讀卡、驗卡設備原因造成的損失;
(四)訴訟費用、事故處理費用及其它費用;
(五)間接損失;
(六)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損失。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 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保險費和免賠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費按照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計收。
本保險合同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被保險信用卡在保險期間內辦理銷戶時,本保險即行終止。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及時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保險人按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恩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信用卡僅限于被保險人本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信用卡換卡后號碼變更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單據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保險費發票及索賠申請;
(二)被保險信用卡的掛失時間證明;
(三)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回執,五千元以上的案件需提供公安刑偵部門一個月未破案證明;
(四)被保險信用卡被盜用的消費憑單以及簽名;
(五)發卡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對帳單;
(六)被保險信用卡在發卡行所在地以外遺失或被盜的,還需提供被保險人的交通、住宿的票據等外出證明;
(七)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賠償時,將賠款直接支付到被保險信用卡上。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一次或累計賠償的金額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時,本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二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在核定賠款數額時,有權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向其賠償保險金后,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任何款項或財物,應及時移交給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從追回款項或財物的價值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保險人按本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應由其它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款,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法律)。
釋義:
持卡人:指申領并合法持有被保險信用卡的個人。
特約商戶:是指與銀行簽定受理卡業務協議并同意用信用卡進行商務結算的商戶。
盜用損失:指未經持卡人本人同意,通過自動柜員機(ATM)、特約單位終端(POS)、互聯網絡、通訊網絡以及銀行柜臺等支取現金、轉賬結算或信用消費,造成的卡內資金損失。
換卡:指信用卡到期、掛失、損壞或密碼遺忘等原因在同一銀行更換同一類別信用卡的行為。不包括重新申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