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移動設備顯示屏意外損壞保險(A款)條款
注冊號為:C0000243211201807110900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包括電子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經國家法定產品檢驗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的,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生產和銷售的,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下同)銷售的以下移動設備的顯示屏,且需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以下為可選保險標的,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一項或多項, 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上約明):
(一)移動電話;
(二)平板電腦;
(三)筆記本電腦;
第三條 本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保險標的的經銷商、供應商、生產商或消費者,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消費者或所有者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由于意外墜落、擠壓、碰撞而導致的顯示屏機械損壞,需要對顯示屏進行維修,或使用相同或類似規格的同等級顯示屏替換,對于被保險人支出的顯示屏維修費用或替換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內,扣除約定的免賠額后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或欺詐行為;
(二)保險標的進液、磨損、腐蝕、氧化、銹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三)保險標的因質量問題所引起的花屏、黑屏;
(四)因保險標的損失所造成的任何間接損失;
(五)保險標的外觀上的瑕疵,如脫漆、刮痕、褪色等;外觀磨損、劃痕以及其他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損失;
(六)在維修過程中造成的保險標的故障或損壞;
(七)本保險合同中載明手機固有缺陷、自然損耗。
第六條 以下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由非保險人認可的維修機構維修保險標的而導致的費用;
(二)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生產或銷售的產品發生的顯示屏機械損壞;
(三)保險標的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的損壞;
(四)除另有約定外,寄到維修點或從維修點寄回的物流費用;
(五)不屬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標的的損失;
(六)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七條 以下情形下,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的IMEI碼或序列號無法識別;
(二)保險標的因進液或環境因素(包括灰塵、受熱、內部潮濕、冷凝、雷擊等原因)造成的顯示故障;
(三)未經生產商、銷售商或保險人授權的修理人員拆裝維修;
(四)申請維修服務時,所申請手機的產品型號和身份識別信息與本合同所載信息不一致;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第十六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因換貨或維修等原因導致保險標的IMEI碼或序列號變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 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 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將受損的保險標的送至保險人指定的維修中心檢查及維修。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購買保險標的的原始票據或其他能夠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單據原件;
(四)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故障診斷和維修記錄;
(六)修復費用單據;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標的發生本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應于知悉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不以直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進行賠償,而由保險人指定的第三方手機服務維修商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提供碎屏維修服務。在保險期內,本保單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維修服務以一次為限。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于保險人收到第二十七條所列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時解除,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總保險費的5%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需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保險標的購置發票,如保險標的發生退貨,應同時提供退貨單據等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相關的票證。
釋義
1、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
2、顯示屏機械損壞:指顯示屏破裂、嚴重劃傷或漏液。
3、相同或類似規格的同等級顯示屏:指屏幕的制造工藝、材料等結構上的品質等同于原裝,并非指廠家純原裝屏幕。
4、故障:指保險標的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所謂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指保險標的本身無法再執行其原有設計的功能。但該功能的喪失若因任何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所致,或因維修單位維修不當或判斷錯誤所致,則不屬于故障范圍。
5、IMEI 碼:即 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是指移動設備國際身份碼的縮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