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手機產品延保修費用保險
附加合同的成立與構成
第一條 《華安附加手機產品延長保修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移動設備顯示屏意外損壞保險》(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條款(如適用)均適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與本附加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合同為準。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單中載明的手機產品(以下簡稱為“保險產品”)發生下列故障,對被保險人修理或更換保險產品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原廠質量保證服務期結束后,保險產品發生原廠產品質量保證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
(二)保險人書面同意承保的、原廠質量保證范圍外其他原因導致的故障;
責任免除
第三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手機在原廠質量保證服務期內發生的在原廠產品質量保證范圍內的故障;
(2)保險產品在出廠時未經檢驗的手機產品或經檢驗屬于不合格的手機產品;
(3)保險手無有效購買憑證;
(4)手機型號、手機身份標識等在保險合同中記載的產品相關信息與實際維修的產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5)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鑒定,保險手機存在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保險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其有同一性的質量問題;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明示或默示同意或授意他人的故意、惡意、違法、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使用、維護或保管不當;
(3)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盜搶、腐蝕、第三方人為原因以及其他外來的事故或原因;
(4)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
(5)核爆炸、核裂變、核聚變;
(6)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種環境污染;
(7)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第五條 對下列費用和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不屬于本合同第三條列明的故障;
(2)根據原廠制定的手機產品使用手冊的規定需定期更換的各類零部件,但未達到其合理使用壽命而損壞的不適用本款責任免除;
(3)保險手機發生故障后,被保險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
(4)被保險人在未經保險人認可的、不屬于原廠授權經銷商或維修站維修、更換保險手機所產生的損失、費用;
(5)國家有關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檢測或更換保險手機零部件所產生的費用;
(1)原廠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已通過產品召回或其他聲明公開宣布由其承擔責任的產品缺陷;
(2)提高、改善保險手機技術標準、使用性能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3)手機產品造成被保險人或其他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4)手機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影響其使用性能的磨損或損耗,以及更換超過合理使用壽命的易損、易耗零部件所產生的費用;
(5)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免賠額;
第六條 其它不屬于本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索賠申請
第七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據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出險手機的銷售發票、延保合同、故障診斷和維修記錄;
(三)相關費用的清單、發票或支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我公司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我公司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附加合同效力的終止
第八條 本附加合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主合同效力終止;
2、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續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