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手機及充電寶爆炸損失保險
附加合同的成立與構成
第一條 《華安附加手機及充電寶爆炸損失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移動設備顯示屏意外損壞保險》(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條款(如適用)均適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與本附加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合同為準。
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間內,對于因被保險人的手機、充電寶爆炸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產發生損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間接損失;
(三)手機、充電寶因電路短路造成的損失;
(四)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索賠申請
第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據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財產損失、費用清單;
(四)發票(或其他我公司認可的財產證明);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我公司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我公司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附加合同效力的終止
第五條 本附加合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主合同效力終止;
2、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續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