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產品盜搶損失保險條款
注冊號為:C0000243211201809250039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除另有約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為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經其聲明或保證采取了保險人認可的安全防護措施,且符合保險人事先要求的其他條件的個人電子產品均可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標的。
與醫療健康相關的電子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起搏器和助聽器)不屬于本合同的保險標的。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除等待期外,保險標的在被保險人本人使用期間因遭受搶劫或盜竊而導致的整機滅失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連續投保本保險時,等待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在遭受搶劫或盜竊之時或之后發生的除保險標的以外的其他任何損失或損壞;
(二)因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親屬及雇員的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的
任何損失或損壞;
(三)將保險標的借給他人使用期間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四)用于出租或其他以獲取酬金為目的的情況下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五)因清洗、檢修、維護、調校、修理或錯誤使用個人電子產品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或損壞;
(六)地震、海嘯、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災害;
(七)火災、爆炸、自然磨損、制造缺陷、動物嚙咬、白蟻、霉菌、干濕腐爛、細菌、銹蝕、或類似事件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意外損壞;
(八)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九)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因詐騙、罰變、扣押造成的損失;
(十一)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的被搶劫、搶奪。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 在發生搶劫或盜竊后,收發信息資料所導致的任何間接損失;
(二) 在發生搶劫或盜竊后,因盜打電話或收發信息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話
費、短/彩信費或流量費;
(三)因電子或機械故障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四)與個人電子產品的運行相關的附件或任何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免提設備、充電器、電池、數據存儲卡以及其他次要附件)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五)本合同約定的免賠額或按本合同中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未能提供保險標的的已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符合條件的證明,包括其在投保時
聲明或保證會采取的保險人認可的安生防護措施、或保險人事先要求的條件;
(二) 未能提供保險人要求并事先列明的索賠文件;
(三) 提出不符合保險人賠償處理約定的索賠。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 保險金額不能高于投保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
合同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條 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三條的約定提供的有關索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保險費交付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加強保護防范,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十九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若因搶劫、盜竊而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被保險人應于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同時電話通知保險人,并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向有關方申請掛失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者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放棄索賠權的,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所有有關情況。拒絕協助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追償的,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
(一) 保險單/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碼/保險憑證號碼;
(二) 因搶劫或盜竊而致整件盜失或搶走物品的發票原件及列明物品購買價格的相關證明;
(三) 索賠申請書;
(四) 權益轉讓書;
(五) 公安機關/警方的案件發生證明;
(六) 保險合同載明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 其它經保險人認可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證明文件或材料。
被保險人應在損失發生后30日內或保險人書面同意延展的期限內,將上述索賠文件提供給保險人。
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公安機關/警方出具的案件發生證明,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時,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可在與被保險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賠償:
(一) 貨幣賠償:根據受損標的的實際損失和本合同的約定,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
償;
(二) 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保險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
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后,方可處置損失或損壞的被保險人財產,對未經保險人同意就已經處置的部分,保險人保留重新審核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將根據下列公式計算滅失或全部損失的物品的實際現金價值,并在扣除免賠額(或免賠率)后以保險單所載相應保險金額為限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現金價值=重置價值*(1-每月折舊率*被保險人財產發生損失時的已購買月數)
保險賠償金=實際現金價值*(1-免賠率)
注:經過月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二十六條 在保險人支付了該物品的保險賠償金后,保險人將按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該項受損物品的全部權利。被保險人應將前述物品交予保險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財產被盜竊、搶劫后被找回的:
(一) 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被保險財產應歸還被保險人。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
無需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 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被保險財產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賠款返還給
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該被保險財產的,該被保險財產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載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其余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第三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其余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有其他保險承保本合同項下相同的被保險人財產,本合同將負責賠償超出其他保險項下應獲賠償金額的損失,但賠償金額以本合同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釋義
【個人電子產品】指保險單列明的僅供個人使用的個人電子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提電腦、平板電腦、移動電話。
【意外損壞】指個人電子產品由于外來的、突發的、不可預見的原因發生破損或損毀(包括水損)。
【搶劫】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保險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被保險人財物搶走的行為。
【盜竊】指有明顯現場痕跡的他人非法盜取或試圖盜取被保險人的財產的行為。包括他人非法進入被保險人住所地并有明顯破壞入室痕跡,以盜取或試圖盜取被保險人的財產的行為等情形。
【重置價值】指替換已遺失或損壞的保險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而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盜打電話/或收發信息】指除被保險人之外的人士未經被保險人許可或授權而進行的電話通話/或收發的信息。
【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購買價格】指被保險人最初購買個人電子產品所支付的市場價格。
【折舊率】指個人電子產品由于自燃磨損、老化或過時而發生價值減少的程度。保險合同下的個人電子產品自其購買日起按36個月計算折舊,折舊不足一個月的,視為一個月,每月折舊率為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