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延期保修保險條款
注冊號為:C0000243211201809250038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個人或家庭使用并于保險單載明的產品(以下簡稱“被保險產品”),因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等待期(續保無等待期)結束后發生機械或電氣故障,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被保險人修復被保險產品的費用。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產品非由個人或家庭使用,而是在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業務、工作或營業活動中為商業目的使用;
(二)產品生產商已經或正在實施對該產品召回計劃或損失補償計劃;
(三)產品序列號被摘取或改動;
(四)發生損失的產品不在被保險人已申報的清單上。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對被保險產品進行日常維護、清潔、潤滑、調試、對位而導致的產品故障或損壞;
(二)未經產品生產商授權對被保險產品進行改動、改裝,或未遵循產品生產商的安裝、操作、維護說明而導致的產品故障或損壞;非保險合同約定的修理人員造成的產品故障或損壞。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進行的產品修理或重置。
(三)未按照產品生產商的要求對被保險產品進行合理維護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
(四)任何外在原因、調制解調器、數據傳輸設備引起的數據接收或傳輸問題;
(五)生產商保修范圍以內的問題或缺陷;
(六)任何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入室盜竊行為,使用者的疏忽、使用不當、誤用,他人惡意破壞行為,飛行物體或車輛的碰撞,腐蝕、電池泄漏、停電、電涌、電壓或電流不當、動物或蟲害;
(七)不影響產品或者產品主機主要功能的正常磨損件,或其損耗程度超過生產商允許值范圍的情況;
(八)電腦病毒、產品調試、軟件安裝或卸載、千年蟲問題;
(九)被保險產品的設計、生產缺陷。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產品的外觀件、或結構件,包括外殼、箱子或架子、裝飾物、產品壽命期內指定定期更換的部分、輔助件、外部電線或線纜、電池充電器、支架、箱柜、旋鈕、把手、天線、遙控器等;
(二)被保險產品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任何故障或損壞;
(三)任何間接損失;
(四)被保險產品因發生非本保險范圍內的故障產生的相關拆裝費用;
(五)對被保險產品進行日常維護、清潔、潤滑、調試、對位的費用;
(六) 等待期內發生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對于每一被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不超過購買該被保險產品的購買價格。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產品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被保險產品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根據費率表的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被保險產品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 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 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將受損的保險標的送至保險人指定的維修中心檢查及維修。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購買保險標的的原始票據或其他能夠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單據原件;
(四)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故障診斷和維修記錄;
(六)修復費用單據;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標的發生本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應于知悉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理賠。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二十二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不以直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進行賠償,而由保險人指定的第三方產品維修服務商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提供產品修復服務。在保險期內,本保單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修復服務以一次為限。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釋義
【產品】指被保險人個人或家庭使用的的產品(不含家庭使用的交通運輸工具),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要求,在購買時應具備原始的和完整的在中國境內有效的購貨發票和生產商保修憑證。
【機械或電氣故障】指產品某一部件由于除自然磨損、正常退化或疏忽以外的任何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或功能的突然喪失。
【購買價格】指購貨發票上載明的購買金額。
【授權修理商】保險人指定的并隨時書面通知給產品購買者或所有者的修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