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附加補充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C00002430922017091501652
總則
第一條 本條款是《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行業示范條款》(以下簡稱“主險”)的附加險條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遭受主險生產安全事故以外的下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第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的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傷亡責任限額。
各項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下列索賠材料:
(一)保險單、批單、投保清單、保費發票;
(二)醫療機構或司法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傷殘鑒定書;
(三)傷亡人員的人事關系證明、身份證明、書面賠償請求以及被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或其代表支付賠償金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能夠確定被保險人責任及賠償金額的有關法律文書或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及賠償金支付憑據;
(五)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賠償處理
第六條 發生本附加險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其從業人員人身傷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賠償:
(一)從業人員死亡的,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內賠償;
(二)從業人員殘疾的,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鑒定殘疾程度,保險人按照主險保險合同所附殘疾賠償比例表確定對應的百分比,乘以保險單載明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數額內賠償;
(三)從業人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經醫院證明,保險人依據事故發生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每人/天補償誤工費,醫療期滿或確定殘疾程度后停發,最長不超過1年;如最終鑒定為殘疾的,保險人對殘疾賠償金及誤工費的賠償以第(二)款計算的責任限額為限;
(四)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賠償。
其他事項
第七條 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相抵觸,以本附加險合同為準;本附加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