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附加醫療費用責任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C00002430922017091501722
總則
第一條 本條款是《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行業示范條款》(以下簡稱“主險”)的附加險條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或第三者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第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的責任限額包括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四條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險單、批單、投保清單、保費發票;
(二)醫療機構或司法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傷殘鑒定書;
(三)傷亡人員的人事關系證明、身份證明、書面賠償請求以及被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或其代表支付賠償金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門診及住院病歷、檢查報告、醫療費用項目清單、醫療費用單據;
(五)能夠確定被保險人責任及賠償金額的有關法律文書或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及賠償金支付憑據;
(六)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賠償處理
第六條 發生本附加險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其工作人員、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符合按照本保險合同簽發地政府頒布的工傷保險報銷范圍的下列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后在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據實賠償,醫療費用包括:
(一)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醫藥費;
(二)住院期間的床位費、陪護費、伙食費、取暖費、空調費;
(三)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四)安裝假肢、假牙、假眼和殘疾用具費用。
除緊急搶救外,受傷工作人員均應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就診。
其它事項
第七條 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相抵觸,以本附加險合同為準;本附加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