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下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被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在執行代理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且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或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超越保險監管部門對其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二)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四)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
(五)核爆炸、核裂變、核聚變;
(六)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種環境污染;
(七)自然災害;
(八)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因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導致其親屬的任何損失;
(三)本合同生效前已為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知悉或應當知悉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經手帳務不清或收支款項不符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被代理人未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索賠 ;
(六)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對第三者的誹謗、中傷或泄露其商業機密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七)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八)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九)計算機系統中資料丟失或損壞;
(十)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
(十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十二)精神損害賠償;
(十三)間接損失;
(十四)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賠額(率)。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八條 本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
各項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九條 每次事故每人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預估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的業務收入,以此計算預收保險費。保險期滿后,實際業務收入超過預估業務收入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補交不足的保險費;保險期滿后,實際業務收入低于預估業務收入的,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但保險人實收保險費不得低于最低保險費。最低保險費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列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以下簡稱為“索賠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情形特別復雜的,由于非保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導致核定困難的,保險人應與被保險人商議合理核定期間,并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 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是指按照付款約定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該交納的保險費總額。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審慎遴選,并在專業技術、職業操守、合規從業等方面做好職業教育,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收到索賠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提出索賠的書面報告和損失項目清單;
(二)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
(三)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四)被保險人和涉案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職業資格證書;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索賠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按照第二十四條約定的方式之一確定被保險人對每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后,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賠額(率)后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在第二十五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并且賠償時不扣減每次事故每人免賠額(率),但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0%。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10%。
如果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同時涉及保險事故和非保險事故,并且無法區分法律費用是因何種事故而產生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保險賠償金額總和(不含法律費用)占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賠償金額總和(不含法律費用)的比例賠償法律費用。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每次事故的保險賠償結案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保險賠償結案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一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時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根據保險法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訊地址時終止。
第三十六條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費5%的比例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后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釋 義
第三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保險人:是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持有有效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本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期內代理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或由被保險人(保險代理機構)正式聘用并授權實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個人。
第三者:是指與被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洽談保險業務,辦理投保手續的單位或個人。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賠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共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項或一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追溯期:是指保險合同列明的一個特定日期(稱為追溯日期)之后至保險期間開始之日的連續時段,在該時段內被保險人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代理工作中發生的過失行為并符合本保險索賠條件者,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保險期間開始時被保險人已經知曉將被索賠者不在其列。
經濟損失:是指被保險人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的過失所直接(非派生或間接)導致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第三者的財務損失。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余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剩余保險期間天數/保險期間天數)×(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其中,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和已發生保險事故但還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法律費用。